同志替代框架暫緩期屆滿 政府:研究循行政措施解決 學者:政府不設框架或續違人權法
政府早前因應「岑子杰案」提出《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9 月遭立法會否決後,特首李家超指局方將研究循「行政措施」保障同性伴侶的權利。隨著終院於 2023 年定下的兩年暫緩期於周一(27 日)屆滿,暫未見有進展。
港大法律學院副院長楊艾文指,若政府不申請延長暫緩期,在尚未設立合適的替代框架之前,都會繼續違反《人權法案》第 14 條,在國際層面亦可能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他指出,法庭判決僅屬宣告 沒有其他後果。
楊又認為,行政措施可提供一定保護,但質疑在法例不變下,這些措施能否提供充分保障。婚姻平權協會亦認為,長遠仍需透過立法處理法律承認的問題,盼政府繼續與持分者交流,在立法會選舉後,適時重啟立法程序。
政府:研究透過行政措施提供保障
「彩虹行動」成員、前民陣召集人岑子杰,2023 年就香港不承認同性伴侶關係提終極上訴,獲裁定部分勝訴,終院頒令港府須在兩年內設立替代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今年 7 月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設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機制」,但只限已在海外結婚或民事結合的同性伴侶,登記後可參與伴侶的醫療決定及辦理身後事。
立法會於 9 月恢復二讀《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最終在出席的 87 名議當中,有 14 票贊成、71 票反對、1 票棄權,大比數否決條例草案。行政長官李家超同月見記者,指政府將研究循行政措施保障同性伴侶的權利。
岑子杰到立法會旁聽會議。(Photo credit: Kyle Lam/Hong Kong Free Press)
事隔一個多月,《法庭線》在終院暫緩令屆滿前再向政府查詢。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上周四(23 日)回覆重申,政府早前已「盡最大努力」向立法會提出《草案》,以履行《人權法》第 14 條規定的積極義務,惟草案未獲立法會審議通過。政府現正研究如何透過行政措施,為同性伴侶提供適當保障。
「W 案」後修例不成功 政府終修改政策
翻查資料,過去亦發生政府在平權案敗訴後,擬按法庭裁決修訂法例,但遭立法會否決,政府之後改以行政措施落實法庭命令。
終審法院 2012 年在「 W 訴 婚姻登記官」司法覆核案中,裁定已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結婚時應被視為變性後的性別,可與異性結婚。至於應否就此制定新法例,法庭認為應由立法機關決定,故暫緩執行判決 1 年,以便當局考慮。
政府於 2014 年提出修訂《婚姻條例》,建議在法例中訂明,在詮釋條文中「男」及「女」定義時,包括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人士的重置性別,惟法案在立法會遭大多數議員反對,最終議案被否決。
雖然修例不成功,但入境處最後亦有按「 W 案」的法庭命令修改政策,婚姻登記官目前接受已完成整套手術的變性人士,以重置性別與異性結婚。
楊艾文:政府不建立適合框架 或續違人權法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楊艾文指出,終院在「岑子杰案」要求政府設立替代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若改以行政措施履行責任,某程度上亦可提供一定保護,但質疑在法例不變的情況下,這些措施能否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他又指,若政府不申請延長暫緩期,當限期屆滿後,終院宣告政府違反《人權法案》第 14 條的聲明便會生效。而在政府尚未設立合適的法律框架之前,都會繼續違反《人權法案》第 14 條,甚至引伸至在國際層面上,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楊表示,由於中國根據 ICCPR 須承擔香港的相關責任,故中國將被視為違反該公約。
楊:法庭判決僅屬宣告 沒有其他後果
至於終院判決提及,岑子杰有權就法庭命令的「執行或不遵守情況」提出申請,楊對此有保留。他解釋,在其他涉及暫緩令的憲法案件中,當暫緩令屆滿時,相關法例或措施會被推翻。而在「岑子杰案」中,法庭僅宣告政府違反《人權法案》第 14 條的義務,但未有明確下令各方採取任何具體行動。
因此,即使相關替代框架未能設立,政府並無直接違反法庭命令。當暫緩期屆滿,僅代表法庭宣告政府違人權法的聲明正式生效,並無其他後果。
婚姻平權協會:行政措施僅提供有限度保障
婚姻平權協會發起人之一邱銘諾認為,行政措施只能夠提供有限度保障,長遠而言需透過立法處理法律承認的問題,希望政府與持分者繼續接觸和交流,以便在立法會選舉過後,適時重啟立法程序。
協會的法律顧問、大律師馬亞山(Azan Marwah)亦預期,由於行政措施難以徹底解決同志在不同法律範疇上所面對的差別待遇,當暫緩期屆滿後,或引發更多法律訴訟或司法覆核申請。
協會法律顧問、大律師馬亞山(資料相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