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過去社會各界對優化的士服務都表達過不同的意見,惟改善情況一直有限。隨著報告已明確提出相關問題與建議,他期望當局能積極跟進強化監管工作,讓「電的」及一般的士都能盡快回歸其作為公共交通的屬性與定位,為居民和旅客提供優質便捷的出行方式,在本澳建設宜行城市的過程中發揮更大更好的作用,並提出以下三點建議︰

籲適時完善法律堵塞漏洞

一是檢視法律完善的士行業環境。雖然2019年修訂的《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第三條第二款已「禁止以有償或無償方式移轉或出租準照及有關執照」,但由於相關批給在修法前完成,按該法第三十四條過渡規定,承批人仍能將大量「電的」以分營方式營運。這與當初希望的士以「公司制」強化監管,以及用「包薪制」聘請司機來優化服務的初衷有異,而去年政府判給的10 個一般的士牌照,據了解有部分同樣是以司機承租方式來營運。建議當局應全面檢視法律是否存漏洞,又或是否未能適應行業環境,適時再對法律進行完善。

二是謹慎釐定合同滿足社會需求。隨著2016 年首批100部八年期限「電的」準照即將到期,當局宜及早部署有關工作,並按報告建議謹慎釐定招標條件及合同條款,以及考慮設定「包薪制」聘請司機的比例,以方便車輛調度前往民生區載區,回應社會對的士服務的合理期待。

三是強化監管機制提升服務質素。期望當局按合同規定積極跟進承批人的改善情況,並以此作為未來新批給程序中的考量。同時加快推動《陸路整體交通運輸規劃》中提到的士服務評鑑體系等外部監督機制,通過多方監督提升服務質素。